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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醫院病案復印告知

作者:
2021-08-10

一、患者或申請人復印病歷時應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患者簽字的《復印病歷授權委托書》(見附件)原件;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直系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原件及其直系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申請人是死亡患者直系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原件;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直系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原件、死亡患者直系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死亡患者與其直系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原件及死亡患者直系親屬簽字的《復印病歷授權委托書》原件;

(五)申請復印兒童病歷的,復印18歲以下兒童病歷時,需要兒童監護人的有效證件。委托他人代理復印兒童病歷的需要攜帶兒童監護人的有效證件、監護人寫的《復印病歷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有效證件。

(六)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機構的介紹函,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合同復印件以及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如患者死亡的,需附加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相同材料)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申請人為律師的,則還應提供律師事務所的有效介紹函、律師證、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患者授權委托書(如患者死亡的,需附加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相同材料)。

(八)申請人為公安、司法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法定證明(工作函或者介紹信),以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至少同時有兩人進行采集),并經醫院醫務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二、相關證明材料為

(一)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醫???、工作證、戶口簿、護照、士兵證、結婚證等帶照片的證件。如以上證件均無,可出具派出所證明、單位人事處介紹信等以確認身份。

(二)能證明雙方直系親屬關系的有效身份證明包括: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等。如以上證件均無,可出具派出所證明、單位人事處介紹信等以確認是否是直系親屬關系。

(三)患者與代理人、死亡患者直系親屬與代理人之間的法定證明材料:《復印病歷授權委托書》。

三、復印接待時間:

病案科:周一至周五:9:00-11:00  15:00-17:00

(雙休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不受理復印業務,既往病歷調取需2-3工作日)

四、復印地點:

病案科(1號樓4樓)電話:0660-8326239

溫馨提示:為了保證您能獲得完整的病歷復印件,建議您在辦理出院手續7-10個工作日后,再來病案科辦理病歷復印事宜。按照廣東省物價局等有關部門文件規定,收取病歷復印工本費 0.5元/張。

                  本告知嚴格按照《廣東省病案(歷)復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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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病歷資料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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